深圳医疗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有什么样的区别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回答

二罪的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后者的主体则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客体不同。前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而后者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3)过失的内容不同。前罪是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出现的过失,而后者则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过失;
(4)客观表现不同。前罪表现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操作常规,而后者则表现为在行政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
(5)危害后果不同。本罪的危害后果仅限于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受损,而后者的后果既可以是人员伤亡,也可以是财产损失,还可以是恶劣的政治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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