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罪的区别有什么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回答

(1)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在合法的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医疗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2)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而后者的主体是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但对于违反医疗管理制度的行为,则是直接故意。后者对行为人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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