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如何换名

  律师解答

  营业执照变更名称的流程如下:

  1、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企业名称变更申请。

  2、填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3、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发照机关备案章。

  (3)起新字号(商号)。

  市场主体变更名称,若是只是预先核准还没有注册的,可以自主申报名称并在保留期届满前申请变更登记。

  若是注册成功的,应当直接申请变更登记。名称在注册一年后才能够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发生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市场主体变更经营范围,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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