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离婚律师解答
离婚应该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该向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原告也可以在自己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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