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离婚纠纷律师:应当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太原离婚律师解答

  应当制作调解书的情形为:纠纷的当事人经过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法院制作调解书的,会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然后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就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减少损失,从咨询开始

输入错误
输入错误
选择错误
选择错误

上一篇:太原离婚纠纷律师:夫妻之间如何变更车主名字

下一篇:太原离婚纠纷律师:因为不给抚养费被起诉怎么办

减少损失,从咨询开始
输入错误
输入错误
选择错误


选择错误

问题不能为空
提交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