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离婚纠纷律师:二婚婚前财产公证的利与弊

  太原离婚律师解答

  二婚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利处包括:避免婚后发生财产纠纷;降低社会运行成本和摩擦成本等,弊端包括:有人利用财产公证的方式躲债;无法保护无形财产;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六条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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