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有哪些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回答

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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